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对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开挖作业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和11月12日对你公司做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工程项目土石方开挖作业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和11月12日对你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该土石方开挖工程由你公司承建,你公司在使用2台破碎机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时未对开挖作业点(面)进行封闭施工,2台雾炮机因故障未投入使用,未对开挖作业点(面)进行洒水、喷淋降尘,导致大量扬尘扬散。
1、2024年11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4年11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XX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在对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开挖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5、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证明》。
证据1、3、6证明XX是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
7、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4年12月3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片资料。
证据7、8证明你公司在对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开挖作业过程中采取人工洒水和雾炮机喷淋降尘,施工现场未有扬尘扬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实施工程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已构成“施工中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责改〔2024〕2-15号),责令立即落实每一个施工作业点(面)安装一台雾炮机进行洒水降尘。2024年12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和你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XX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4〕6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和你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XX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1、发展经济和保护自然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业和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已构成“施工中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我局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核算,你公司及你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XX本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认定如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裁量等级取0、-1;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1。经过公式裁量计算,你公司本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XX处罚款伍仟元。
3、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和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立完整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实施工程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根据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XX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XX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及你公司万州区龙都街道桐子园沿江连接道整治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XX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